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机构类第2号
| 索 引 号 | bm56000001/2021-00297103 | 分 类 | 证券经营机构相关规定;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 | 证监会 | 发文日期 | 2020年10月23日 |
| 名 称 |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机构类第2号 | ||
| 文 号 | 主 题 词 | ||
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机构类第2号
2020 年 7 月 24 日,证监会发布了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备案规定》),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。为方便 财务顾问机构 备案,证监会制定了备案工作指引,请各 财务顾问机构 对照适用。
一、备案类型
依据《证券法》及 《备案规定》,财务顾问机构为 上市公司收购、重大资产重组、合并、分立、分拆、股份回购、激励事项等业务活动提 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的(以下统称财务顾问业务),应当进行 首次备案(第 8 条)、重大事项备案(第 16 条)和年度备案(第 17 条)。
(一) 首次备案。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 的,应当 按照《备案规定》第 10条,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。财务顾问机构 从事 不同类型财务顾问业务的,每项业务 应分别备案。
(二)重大事项备案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 财务顾问机构,在发生《备案规定》第 16 条所列重大事项时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。
(三)年度备案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 财务顾问机构,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。
备案不构成对财务顾问机构业务能力、执业水平、合规状况的认可。
二、 有关要求
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,应当按照《备案规定》及本指引要求进行备案,并应当遵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要求;其他类型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,有关备案和监管要求将在证券交易所、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审慎评估后,由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另行规定。其他各类机构可通过本指引所附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建议。
财务顾问机构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证监会、证券交易所、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,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,诚实守信,勤勉尽责,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,对委托人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,出具专业意见,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财务顾问机构应当参照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》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、内部控制制度,根据自身业务规模、执业能力、管理水平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,审慎承接财务顾问业务,严格控制项目风险,确保业务质量。
三 、备案系统
为了方便 财务顾问机构 提交备案材料,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( https://neris.csrc.gov.cn/ ),开发建设了 财务顾问机构 备案信息采集系统。财务顾问机构 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,无需再向证监会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。
财务顾问机构 在报送备案材料前,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“组织机构注册”栏目注册账号,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。财务顾问机构 由总 部 负责注册账号,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,统一负责报送本 机构 的备案材料。财务顾问机构的分支机构 不得注册账号,不得以 分支机构 名义报送备案材料。
四 、备案程序
财务顾问机构 报送备案材料后,证监会将审查 财务顾问机构 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是否符合规定。
财务顾问机构 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,证监会在 财务顾问机构 报送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,通过 财务顾问机构 信息采集系统一次性告知 财务顾问机构 补正备案材料。财务顾问机构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。
财务顾问机构 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,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。财务顾问机构 可以通过 财务顾问机构 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查询备案状态。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“机构部”栏目下“财务顾问机构”中公示 财务顾问机构 基本情况。
五 、咨询途径
财务顾问机构 在备案过程中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、提出意见建议或递交材料 :
(一)电话咨询:010-8806 1790,zhuch@csrc.gov.cn
(二)信函咨询:证监会 机构部,通信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(邮编:100033)。
来信咨询的,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。